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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世界新要闻】男子在看守所被同仓踢成重伤,看守所垫付200万医药费后不再承担

来源:以身说法    时间:2023-06-16 15:57:32

陕西商洛,一男子因滥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。男子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,因打喷嚏不小心喷到同仓的犯罪嫌疑人。事后该犯罪嫌疑人趁男子用水盆接水时,从身后踢了其腰部导致男子高位截瘫、重伤二级,打人者被判刑6年,可公安机关垫付200万后却不再垫付。男子该如何维权?

五旬男子方某创办了一个香菇场,生意经营得还可以。香菇场创办三年后,方某因滥伐林木罪,被警方刑事拘留并被羁押在看守所内,法院依法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后,方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

方某在上诉期间,因打喷嚏时不小心喷到同仓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的赵某身上,并因此与其发生争执。事后赵某因报复方某,在方某用水盆接水时,从身后踹了其腰部一脚,导致方某昏迷不醒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方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,医生诊断其是颈脊髓损伤并高位截瘫、颈椎管狭窄、创伤性颅脑损伤、右侧颧骨骨折、双眼球钝挫伤;属重伤二级,伤残五级。

刑法第234条规定,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重伤的,处3-10年有期徒刑。

具体到本案中,赵某主观上存在故意,客观上亦实施了造成方某重伤的严重后果,因此其行为应当处3-10年,没有异议。

需要强调的是,本案发生在监管场所,且赵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期间,根据司法解释规定,其行为应当从重处罚,因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。

注意!赵某是因盗窃罪被刑拘的,一旦其盗窃罪名成立,法院会以故意伤害罪、盗窃罪对其数罪并罚。

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方某送到医院接受治疗,且安排医护人员为其护理,并为其办理了暂时监外执行手续。两三年过去后,方某辗转几个医院,公安机关先后为其垫付医药费超过200万元。

目前,方某在北京某医院接受治疗,但其因公安机关没有再为其垫付医药费,而不得不住在宾馆里,停止接受治疗。据了解,赵某未履行赔付义务。

有网友表示,真正实施伤害的人是赵某,公安机关已经垫付200万,够意思了!剩余的医药费方某应当去起诉赵某,毕竟主要责任在他身上。

但也有网友反驳称,赵某有钱赔偿就不会盗窃了,所以方某根本不会指望他,告他还要搭上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。

又有网友再反驳称,有没有钱是一回事,告不告又是一回事,而且没钱不代表没有房产可以执行赔偿。

那么从法律上讲,如何评价此事呢?方某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?

首先,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赵某时,方某就应该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,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,在刑事诉讼过程中,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。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,其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。

也就是说,如果方某当时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,根本不存在律师费,且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时,一般会将民事赔偿责任一并作出判决。且判决生效后,方某确实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赵某名下的房产,用于支付方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。

其次,民法典明确规定,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损害,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但管理者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。

具体而言,公安机关是看守所的管理者,其对在押人员有安全保障义务,因此方某羁押期间受到他人的损害,公安机关作为管理者确实应当为此承担责任。但是,事后可向具体实施侵害行为的赵某追偿。

注意!公安机关作为管理者只是承担补充责任,并不会是全部责任,毕竟侵权人是赵某本人。

也就是说,即便方某以管理过失为由,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,法院也只会根据公安机关的过错程度,来判定其一方所应当要承担的补充责任。

最后,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,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

简而言之,如果法院最终判定公安机关应当承担40%的补充责任,那么公安机关只需承担40%以内的责任,其他部分方某就要去找赵某索赔。

比如说,方某的医药费总共是300万元,公安机关承担40%的责任,那么其支付120万以后可不再承担责任。至于多付部分,公安机关可向赵某追偿。

综上,笔者认为,方某要有两手准备,即一边与公安机关协商,还要加紧尽快起诉赵某,方为上策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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